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

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立法实践有哪些

1972年,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《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公约》(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,以下简称《世界遗产公约》),主要包括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、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。

《世界遗产公约》中所说的“文化遗产”主要是指文物、建筑群、遗址等物质文化遗产。但它强调,这些物质文化遗产必须“从历史、艺术和科学观点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”,这里实际已包含了某种“非物质”文化遗产的内容。可以说,《世界遗产公约》为后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准备了基础。

《世界遗产公约》首次在国际社会以国际法形式规定文化遗产的保护,极大地推动了世界各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。

1989年11月,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《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》(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,以下简称《建议案》),从“民间创作”的定义、鉴别、保存、保护、传播、维护和国际合作七个方面做出规定。尽管《建议案》仍使用“Folklore”(民间创作或民俗等)这个概念,但其内涵与“非物质文化遗产”概念已经基本一致。

1998年11月,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通过了《教科文组织宣布“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”条例》(Regulations Relating to the Proclamation by UNESCO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,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并于2001年公布了第一批“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”,在全世界产生重大影响。《条例》直接沿用《建议案》对“民间创作”的界定作为“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”概念的定义,这标志着“非物质文化遗产”的内涵在联合国法律文件中的逐步明确和定型,也说明了联合国各相关文件之间的衔接关系。

2003年10月,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》(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,以下简称《公约》),成为非物质文化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,也是《世界遗产公约》的重要补充,中国已于2004年8月正式加入该《公约》。

来源:王文章.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(修订版).北京:教育科学出版社,2013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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