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诗学艺术中心

荣誉博士授予暂行办法

中华民族音乐传承创新研究院,为了多渠道、多模式地吸收和聚集人才,使我院成为中华民族音乐文化传承创新人才的积聚之地,促进音乐文化的交流与发展,成为世界中华民族音乐文化科研的阵地。制定授予荣誉博士的暂行办法,使其更加严肃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,为中华民族音乐传承创新的大融合、大发展作出贡献。
一.基本条件
1.获得正高级职称5年以上者。
2.获得副高级职称10年以上者。
3.获得学历硕士5年以上者。
4.获得学士学位10年以上者。
5.在学术或专业上有特殊成就或贡献。
6.对音乐传承创新或学术交流有重大贡献。
7.对我院的发展有特别重大贡献。
二.授予程序
1、由本人提出申请,填写《授予荣誉博士称号申请表》,并附个人简历,各种证书复印件和科研成果目录,著作或音像成果附样品。
2、至少有两位以上教授作为推荐人,填写《授予博士称号推荐表》。
3、上述材料备齐后交我院专家委员会审核,然后报院长审批。

三.授证管理
1、博士证书授予后,要加强与博士的联系,保持经常的学术交流和往来,建立新的合作项目。
2、博士签署合作项目书,内容包括:讲学内容、科研项目、预期效果等。
3、博士要积极参加我院举办的各项交流活动等。
4.博士必须参加我院一年一次的博士会议。
5.我院集中宣传报道和表彰博士,做出的杰出贡献和学术成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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